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小福团给大家带来
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是否需要
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
答案
2017年,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即财资〔2017〕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原由财政部负责,现调整为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负责;第二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缩短备案流程,简化备案程序,提高备案工作效率。主管部门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年度本部门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附表),报送财政部门。
释义
1.备案的法律依据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早在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就明确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只要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同时还需履行评估备案手续。2001年,国家制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强调一点,这里仅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作出要求,非国有资产未作评估备案要求。
实践当中,由于无形资产评估备案手续烦琐复杂、周期长,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业界怨声载道多年,一直在呼吁国家要简化评估备案程序或取消。2015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仍没有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备案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仍在执行2001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文件的规定。2017年,财政部再次对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作出补充通知,明确要求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作出以后,仍需要履行相应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仅是备案主体、备案程序、备案时间作了一定的调整。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规范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所需各项资料,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相关工作;第四条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工作及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中,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从上述最近的国家政策可以看出,目前,备案程序仍需履行,后期可能会作出修改或者废除,但是否会修改或废除,以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2.备案工作程序及流程
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程序及流程如下:
2.1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2.2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
2.3委托人初步审核备案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合法合理全面。
2.3.1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2.3.3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3.4评估范围是否与行为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2.3.5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是否齐全。
2.3.6被评估单位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2.3.7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
2.4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委托人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2.5组织、审核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等工作。
2.6备案管理单位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依据
(1)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第一条至第四条;
(2)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2013年国资委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4)2011年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第一条至第五条;
(5)200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6)2005年国资委制定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7)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第四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8)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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